1、权利人名称、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更;翻建、扩建楼房的面积变更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相应的更名文件;
个人姓名变更的,提交更名后的户口本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境外个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外事部门的证明文件;
(3)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或其他地址变更证明;
(4)扩建楼房按照初始登记的相关要求办理;
(5)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变更、房屋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或坐落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附表的,可不提交。
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6)当事人身份证明。
2、房屋分割(析产)变更(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分割(析产)协议(原件,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书面申请(原件,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
(3)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4)当事人身份证明。
3、夫妻名称变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夫妻要求将一方名称变更为另一方或双方),夫妻双方应亲自申请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和更名申请(原件);
(3)结婚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当事人身份证明。
4、扩建、翻建平房面积变更
(1)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2)房屋所有权证或落实私房政策发还产权通知(原件),
如产权人已去世的,还需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
(4)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5)当事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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