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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交〔2005〕

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分局,各建设单位、房地产经纪公司:

  为规范商品房现房买卖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对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现房的买卖。商品房现房是指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尚未进行销售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

二、合同当事人可登录“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 www.bjfdc.gov.cn )通过网上签约的方式使用示范文本。

三、各单位要注意收集在示范文本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反馈意见。

四、示范文本自2006年1月1日正式推行使用。

 

附件:《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BF-2005-0120 )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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