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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申请人)的,需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信息系统(www.bjfdc.gov.cn,以下简称权属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现将网上操作的具体流程说明如下:

  一、单位申请人应按照《关于规范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5〕1117号)的有关规定,至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办理实测成果备案,上传实测房屋数据并领取《测绘成果备案表》。(详见《测绘成果备案(实测)办事须知》)

  二、申请人在权属系统中将楼盘数据导入申请人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点击“业务办理”中的“申请权属登记”窗口,凭用户名、密码、加密钥匙登陆系统,点击“楼盘管理”--导入,将已上传的实测数据导入至系统内。

  三、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楼栋需通过权属系统建立房屋实预测数据对应关系(详见《实预测房屋数据对应办事须知》)。

  四、在权属系统中填写初始登记申请信息。

  单位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完成后,在线打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或《房屋状况附表》、《房号清单》,预售房屋的还需在线打印《预售房号和现房房号对照表》。

  五、申请人携带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到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或各区县权属管理部门审核。


  说明

 1、申请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占用的土地是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范围内,符合土地有偿或者划拨使用的规定;申请登记的房屋已竣工验收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竣工验收批准的房屋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登记的房屋面积与测量成果一致。

 2、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占用土地为有偿使用的,由申请人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登记部门不再出具地价款核实函。申请初始登记的整幢房屋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不提交地价款交清证明。

 3、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其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登记部门应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和申请书中注记在建工程已抵押。抵押当事人将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屋抵押的,应申请房屋抵押登记。上述初始登记、抵押登记同时申请的,登记部门应同步办理。

 4、商品房项目初始登记后,房号清单一份登记部门存档,一份附在房屋所有权证后。在二份房号清单备注栏中同步标注预售房屋的查封情况、抵押情况、注记人姓名和注记日期。转移登记后,在二份房号清单转移登记栏中同步标注。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办理地点: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
  咨询电话:63958811
  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初始登记申请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尚未进行登记的,可提交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体建筑300建筑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联建房屋提交联建协议(原件)、立项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包括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部位说明(原件)。

八、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

九、享受绿隔政策的有关批复及区绿指办认证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绿化隔离地区项目);(验原件留复印件)。

十、派出所或其它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原件)。

十一、商品房项目按楼栋提供房号(部位)清单二份;预售房屋项目提供预售房屋房号与现房房号对照表(网上打印的原件)。

十二、将以上申请材料通过拍照或扫描形成电子版的影像材料。

  (详见《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信息系统拍照或扫描的有关说明》)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表格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2、授权委托书
3、房屋状况附表填写说明
4、房号清单及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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